
主营产品:
扬尘污染监控系统,城市网格化微型站,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系统,负氧离子监测站,气象监测站,土壤墒情站,氮氧化物监测系统,恶臭在线监测系统,物联网环境传感器,油烟监测系统,室内智能环境系统,噪声自动监测站,自主开发智慧工地平台,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生态环境大数据可视平台
新闻详情
广东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日期:2022-03-15 08:26
浏览次数:513
摘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粤环发〔2021〕4号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粤环发〔2021〕4号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四、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8日